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22(安控新能)
药物管理
(1)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如何管理?
(一)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
(二)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
试验用药品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签名等。研究者应当保存每位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品数量和剂量的记录。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应当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
(三)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
(四)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临床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临床试验机构可将留存样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2)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仅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信息和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在盲法试验中能够保持盲态。
(二)申办者应当明确规定试验用药品的贮存温度、运输条件(是否需要避光)、贮存时限、药物溶液的配制方法和过程,及药物输注的装置要求等。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方法应当告知试验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监查员、研究者、药剂师、药物保管人员等。
(三)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确保药物在运输和贮存期间不被污染或者变质。
(四)在盲法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编码系统应当包括紧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紧急医学状态时能够迅速识别何种试验用药品,而不破坏临床试验的盲态。
(3)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二)申办者在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三)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的书面说明,说明应当明确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贮存和相关记录。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规程,包括试验用药品的接收、贮存、分发、使用及回收等。从受试者处回收以及研究人员未使用试验用药品应当返还申办者,或者经申办者授权后由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销毁。
(四)申办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及时送达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保证受试者及时使用;保存试验用药品的运输、接收、分发、回收和销毁记录;建立试验用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试验结束后的回收、过期后回收;建立未使用试验用药品的销毁制度。所有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全过程计数准确。
(五)申办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试验用药品的留存样品保存期限,在试验用药品贮存时限内,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结束或者相关法规要求的时限,两者不一致时取其中较长的时限。
试验中应对试验用药物严格管理,以保证试验用新药仅供符合某一试验入选标准的受试者使用,同时通过对试验用药物的计数来确保每位受试者的依从性。因此,只有在获得了NMPA以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试验用药物才能发送到临床试验中心,并应由主要研究者指定的人员(可为药剂师、研究协调员或研究者本人)对试验用药物进行管理,包括在试验文档中详细记录药物(包括阳性对照品和安慰剂)的接收、发放、储存、回收及销毁的情况。受试者应被告知在试验结束后要归还所有剩余药物和已用药物的包装盒,以便对受试者的实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有些国家甚至要求保存剩余试验用药物和包装至试验总结报告完成后。所有试验用药物应保管在安全、符合适当储存条件的地方。在双盲试验中,还应保证试验用药物是严格按照随机编号的顺序发放,以确保有效的治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