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25(安控新能)
实验记录
(1)专业科室如何管理临床试验的物资?
答:临床试验资料按照项目分类,每个项目至少一个文件夹,其中资料按照相应目录收集保存,未填写的CRF表、知情同意书等物资及所有项目文件夹均保存在专业临床试验专用带锁的柜子里面,柜子钥匙由专门的研究护士(资料管理员)保管,各项目负责人如果需要拿出项目文件夹,则需向负责护士借柜子钥匙,并作相应登记。
(2)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的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三)研究者应当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导说明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各类病例报告表及其他报告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使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必要时解释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被记录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关记录。
(四)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
(五)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息的非法或者未授权的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应当确保记录和受试者信息的保密性。
(六)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费用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根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记录。
(3)研究者应当提供哪些试验进展的报告?
(一)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
(二)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4)什么是病例报告表?
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是由申办者准备的一份印刷或电子形式的文件,用来记录需要向申办者报告的,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每位受试者的试验数据。每位受试者至少有一份病例报告表,如为长期试验,每位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可按治疗阶段被分为几份。印制病例报告表通常使用三联无碳复写纸,第一页作为原始资料用于存档,第二页送数据管理部门使用,第三页保存在临床试验中心。因此,第一、二页由监查员收集交付申办者,第三页保留在研究者处。电子病例报告见后文EDC。
(5)如何填写和更正病例报告表?
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受试者的唯一试验编码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并与受试者入选表上该受试者姓名的号码相一致;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受试者的全名不应出现在病例报告表或其他任何须向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文件上;
•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通常应首先将尽可能详细的受试者资料记录在原始病例中,再对照原始数据填写病例报告表。为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监查员将进行原始数据的核对。因此,不应将原始数据记录在随时可能丢弃的单页纸上,而且管理当局也会要求研究者将原始资料与病例报告表一起保存;
•为保证仅对符合试验要求的研究者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GCP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病例报告表中填写的内容。在发现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在原错误数据上画一条横线,将新数据写在旁边,研究者需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可使用涂改液。此步骤虽然繁琐,但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同时,监查员也有责任来确保所有改动过的数据均附有研究者签名及日期;
•填写病例报告表的人员应在完成的病例报告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认所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如必要,主要研究者应加签并注明日期以保证数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