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33(安控新能)
一.申办方
1.研究者不遵从己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可釆用什么措施?
答: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是谁发起、申请、组织、监査和稽査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答:申办者。
3.是谁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
答:申办者。
4.谁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担保?
答:申办者。
5.谁向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
答:申办者。
6.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其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由谁负责?
答:申办者。
7.申办者终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谁?
答:机构办、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
8.监査记录交给谁?
答:申办者、机构办公室。
二、伦理委员会部分
1、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有哪些?(向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2、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宗旨)是什么?(全员)
答: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3、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哪些?(全员)
答: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4、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主委、秘书)
答:(1)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2)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学和科学等方面的问题。
(3)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其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审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
(4)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意见的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议的审查和讨论,包括了各类别委员,具有不同性别组成,并满足其规定的人数。会议审查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5)投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的委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
(6)伦理委员会应当有其委员的详细信息,并保证其委员具备伦理审查的资格。
(7)伦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伦理审查所需的各类资料,并回答伦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相关专家参与审查,但不能参与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