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52(安控新能)

作者:安控新能 来源:药物临床试验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5/4/22 8:40:4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52(安控新能)

问: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以以动物研究数据替代人体临床试验来体现产品显著的临床价值?

答:动物实验是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的重要手段,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重要研究,可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动物试验可以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的临床试验提供支持,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以及为临床试验提供参考。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件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问: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应该如何提供临床试验/评价资料?

答:按照法规要求,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时,在设计开发确认部分,企业应提供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如果开展了临床试验,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要求的备案批件(适用时)、伦理批件、方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

注册质量体系核查重点关注用于临床试验样品试生产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否已按法规要求完成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临床试验的开展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对临床试验/临床评价资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做评判。

问:如何选择牙科种植体的临床评价途径

牙科种植体一般采用钛或钛合金制成,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

为明确种植体同品种临床评价要求,统一审评尺度,结合目前牙科种植体(系统)行业发展的现状及目前的技术审评要求,并通过调研美国、日本、欧盟等该类产品审评要求,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规范该类产品的同品种临床评价要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起草《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并在2021年11月23日发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总结了目前对牙科种植体的临床评价技术审评要求,明确指出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牙科种植体系统的临床评价,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对比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原材料、力学性能、表面处理等(力学性能等可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实测数据对比数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基本等同,则可通过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如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进行分析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针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性,可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例如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表面改性存在较大差异时,可通过动物试验等观察产品的表面改性是否对种植体的骨整合及初期稳定性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申报产品的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对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目前,已有多家国产牙科种植体企业通过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路径递交临床评价资料,并取得注册证书。

问:未能及时续证产品,申请注册时临床评价如何考虑?(已注册产品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按照法规要求,需申请产品注册。此时,临床评价可否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应该如何提供?)

此种情形下,可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主要关注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二者不存在差异,可提供的临床数据包括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内的临床经验数据。

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何接受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境外临床试验应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资料时应重点分析评价技术审评要求差异、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因素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当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予以接受。

问: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

如果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并且申请人能够证明各单独模块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范围,那么就可以认为该产品是多个功能模块的简单组合,可以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要求对不同模块分别进行评价。同时,申请人还应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