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59(安控新能)

作者:安控新能 来源:法迈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5/4/30 8:45:00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59(安控新能)

检査

检 查(或视察) 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单位对GCP和有关法规的依从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手段,是对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的机构、人员、设施、文件、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现场考核和评估过程。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检查的对象一般包括: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以及其他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的机构,例如承担临床试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承担数据统计工作的机构等。

检查的类型和目的

根据国外惯例和WHO及ICH-GCP的要求,对GCP依从性的现场检查可根据检查的目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其一,针对研究机构的,即机构检査。其二,针对申报新药注册的临床研究项目的,即研究项目检查。

(1)机构检查机构检查:

既包括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为目的的现场检查,也包括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资格后的医疗机构跟踪检查和定期复查工作,还包括对研究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规范化程度的常规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一般是对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的软硬件是否符合GCP及有关法规要求的全面评估。关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研究项目检查研究项目检查 :

主要目的是针对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现场检查或核查,以确定或证实一项或多项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包括实施的条件和人员、受试者的人选、试验的开展、数据的记录、分析、报告是否符合GCP及其他法规,例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否遵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及研究机构的各项SOP,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是否和原始资料一致。根据需要,研究项目检查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此SFDA于2008年5月发布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对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现场核查的程序、内容及判定原则做了规定。

检查的方式

根据检查是否预期进行可以分为:

定期检查:即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检查一次,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对研究机构每两年检查一次。 

有因检查:是针对临床研究过程中或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研究项目或单位的现场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受试者入选率过高或过低;

研究机构同时承担过多的试验项目; 

提交的新药注册资料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结果超常; 

申办者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反映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GCP的行为;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或申报资料中涉嫌违规的单位; 

承担或申办临床试验项目的单位存在不良记录史等。

根据检查实施时,是否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可分为:

• 通知检查: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检查。 

• 飞行检查:即预先不通知被检查对象的突然检查。

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可以根据检查的类型和目的而定。

日常的监督检查或以机构资格认定为目的的检查可以采取提前通知的方式,好让被检查方做好必要的准备(如通知有关人员到场,提前准备好需要的文件资料等)。对研究项目的有关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前通知、限期通知(如仅提前一天通知)或飞行检查的方式,而对严重涉嫌违规的研究项目则以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为宜。 

检查的内容

机构检查和研究项目检查的内容原则上讲没有本质的区别,大部分内容是相似的,但是在侧重点上应有所区别。前者注重的是研究机构的软硬件的整体性和普遍性,而后者的重点主要针对某个研究项目或几个研究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对GCP的依从性,更注重特殊性和专一性。当然,如果在研究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整个机构在临床试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时也应当紧抓不放,一查到底,转为机构检查。

而在机构检查时,如发现尽管该研究机构整体情况良好,但是某一项研究或几项临床研究存在较大的问题,也可以马上将检查的重点放在该项或几项研究上。所以说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以GCP认证或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为目的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的:

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及培训情况;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开展情况; 

质量管理部门的组成和开展情况; 

试验设施、仪器设备及受试者急救、保护设施;

SOP制订和实施情况;

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试验用药保存条件及记录; 

资料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2) 研究项目检查的内容 研究项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条件,包括试验设施、病人急救设备和实验室的条件及管理制度。还要检査试验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校准的SOP及相关记录。确认试验方案所要求的设备在临床试验的开展过程中是可以保证的。 

参加试验的有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有关工作的资格,是否接受过GCP、有关法规的培训,是否熟知该临床试验-有关文件例如SOP及试验方案、CRF的填写和修改的要求。

受试者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保护,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核,签署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每个受试者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确认研究者是否严格遵循SFDA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及研究者和申办者预选制订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开展临床试验,并遵循GCP和其他有关法规等;

核实病例报告表和提交的试验总结报告中的数据和原始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否存在作伪的数据,这是研究项目检查的重点;

不良事件的处理、记录和报告情况;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是否按规定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归档保存了临床试验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试验用药的计数和管理情况等。 

检查研究者、申办者委派的监查员和稽查员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在质量控制和保证方面的作用。 

检查的程序

对药物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的检查程序基本为:

医疗机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或有关资料; 

固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技术审核部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审核有关申请资料; 

拟定检查方案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组写出检查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审核后作出决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对研究项目检查的程序一般为: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第三方的举报或新药审评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被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认真研究申办者提交的药物临床研究或注册申报资料,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 

制订检查方案,确定并通知检查人员; 

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被检查单位;

实施现场检查; 

提交检查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对研究项目的现场检查程序和稽查程序基本相似,不再赘述。

检查的结果和处理

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检查的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合格或无行动(NA, non action); 

基本合格,但需对某些缺陷进行限期整改或自愿行动(VA,voluntary action); 

不合格或官方行动(OA,official action) 

在最后一种情况,该研究机构或研究项目所得到的研究数据往往 不能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接受,因为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不能依此作为新药评价和批准上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