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62(安控新能)

作者:安控新能 来源:法迈新媒体 发布时间:2025/5/8 8:44:1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百问百答-62(安控新能)

临床试验方案变更相关知识

方案制定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改,对于多中心临床研究,需要确保所有参研中心按照统一的方案开展研究。

任何的方案或者方案修正案在执行前均需要伦理委员会的认可,伦理委员会会根据修订内容要求新版方案进行上会审查或者快审。

一般来说,当方案方案的修订涉及研究风险、临床决策、研究流程或受试者参与研究的决定时,我们称之为重要修订(significant change);反之,如果只是更改错别字、页码、电话、姓名等,称之为minor change/ administrative amendment,对于前者我们通常会主动要求伦理进行会审。有时,两者之间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变更对受试者安全风险、试验科学性以及数据可靠性的影响程度,尤其是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增加受试者安全风险、降低临床试验科学性、降低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等,可将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如果是多国多中心的方案,方案修订还可以分为全球修订只针对个别国家区域的修订

(一)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指对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性、试验的科学性、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可能产生显著性影响的变更。

1. 对于确证性临床试验,需要特别关注和重点评估的、

可能的实质性变更举例如下:

(1)变更主要目的;

(2)变更主要终点或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次要终点;

(3)变更主要终点、重要次要终点的测定方法或评价标准;

(4)变更可能对试验科学性、安全性有显著性影响的入选标准或排除标准,如明显改变受试人群特征或范围等;

(5)变更给药剂量;

(6)变更给药方法,如给药时间、给药间隔时间、给药 周期等;

(7)变更、增加或删除对照组/对照药物(包括安慰剂);

(8)变更可能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诊断、医疗监测方法或程序;

(9)变更可能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治疗;

(10)减少安全性指标或访视次数或随访时间;

(11)变更试验结束的定义、暂停试验标准、终止试验标准(包括受试者个体试验终止和整个临床试验终止);

(12)变更偏倚控制方法,如随机化方法、盲法设置等;

(13)变更主要终点或重要次要终点的统计分析方法、 分析计划;

(14)撤销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

(15)其他。

在具体临床试验方案变更中,申办者应根据具体的试验方案设计,结合非临床及药学等相关研究结果,针对变更的 具体项目、变更程度和范围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在此试验中, 该变更是否确实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或数据可靠性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如是,则应判断为实质性变更。例如:增加给药剂量,未超出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已有临床研究结果提示的安全窗的,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已超出非临床安全性研 究或已有临床研究结果提示的安全窗的,属于实质性变更。

2. 对于临床药理学研究及探索性临床试验,试验性质、 目的、设计与确证性试验存在较大不同,剂量、给药方案等 处于探索研究过程中,因此,此阶段临床试验,实质性变更的评估重点更侧重于显著影响受试者安全风险的变更。

(二)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对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性、试验的科学性、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不会产生显著性影响的变更。

在需要特别关注和重点评估的、可能的实质性变更举例中,如根据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变更

对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性、试验的科学性、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不会产生显著性影响,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其他常见非实质性变更举例如下:

1. 文字打印错误;

2. 文字表述的微小调整,以澄清方案中表述不明确的内容;

3. 记录试验数据的文件格式或内容(非实质性内容)的适当调整;

4. 变更探索性终点或其检测方法;

5. 基于预防目的而不是紧急风险控制情况下增加安全性指标或访视次数(侵入性检查除外);

6. 变更各相关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

7. 其他

需要要注意的是,有时试验方案中不关乎受试者安全性的内容可以修改并且不用再次过伦理(比如错别字修改,联系方式的变更),此类变更可直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变更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如更改入组/排除标准以加快入组速度;调整药物剂量以提高疗效并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也可以更改试验方案。在没有与申办者协商前,研究者不得擅自更改试验方案。

正规的试验方案增补程序如下:

试验方案增补的内容必须得到所有试验参与方的同意;

应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签署并备案;

除非是小的管理方面的改动,增补的内容在实施前应首先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在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照增补的内容实施试验,其开始执行的日期应当在试验文档中备案。

此外,所有协调研究者和其他试验相关人员均应被告知增补内容,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