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医疗废弃物规定销毁/丢弃,要做记录吗?(安控新能)
问:按医院医疗废弃物规定销毁/丢弃的剩余药液/包装,需要做记录吗?如何记录?
答:1. 集中丢弃/销毁,要有记录:
比如,某些药品有细胞毒性,其空瓶会带有药品残液,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若回收给申办者则回收流程较长会增加污染风险,因此就会由本中心药品管理员回收这些空瓶,记录相关空瓶信息, 药品管理员回收到一定数量的空瓶后,会集中丢弃(即丢弃于医院指定的医疗废弃物容器内由医院按医疗废弃物的规定统一处置)。有些项目还会要求在CRA见证的情况下丢弃,药品管理员和CRA双方签字。
比如,某些药品有细胞毒性,其纸质包装盒也容易被空瓶残液污染,申办者规定其纸质包装盒也直接在医院销毁,例如要求在CRA见证下药品管理员把药品包装盒剪烂再按本院医疗废弃物规定丢弃(即丢弃于医院指定的医疗废弃物容器内由医院按医疗废弃物的规定统一处置),并要求明确记录有“剪烂”的相关记录,因为若未剪烂就丢弃,不排除有不法分子利用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漏洞获得药物的包装而进行造假,尤其是一些昂贵的已上市药物。
2. 即用即弃,可以不用记录(但事先要有相应规定):有些安瓿瓶,使用之后空瓶断口会比较锋利、易碎,为避免伤害风险,护士会按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直接丢弃于医院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参考1),如利器盒(最终会由医院层面按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统一处理),而不是先回收到药品管理员那里集中统计记录后再统一交给医院层面处理。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会再写一张“安瓿瓶空瓶丢弃”类的记录表。但要在申办方事先出具的说明文件/药品管理手册上统一说明这个流程。
参考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