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研究者休产期间方案更新过两次,还要培训上一版吗?(安控新能)问:某研究者休产假,回来后方案已经更新两次了,怎么培训?研究者离开时方案是V1.0,研究者经过V1.0的培训,休产假期间方案更新为V2.0和V3.0,研究者现在回院上班,现在适用的是V3.0,研究者还需要培训V2.0方案吗?答:理论上现在只需要对该研究者培训V3.0方案即可。但直接培训V3.0,研究者不一定能方便获知

ICF签字页不设计受试者/监护人的联系电话,是否属于问题?(安控新能)ICF签字页不设计受试者/监护人的联系电话,是否属于问题?答:不属于问题,理由如下:1-虽然药品临床试验相关法规未见到ICF范本,不过器械法规《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的附件2是《知情同意书范本》,其签字页未设计受试者/监护人的联系电话填

申办者是“最终责任人”,CRO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安控新能)问:根据如下参考1,既然申办者是最终责任人,那是不是CRO就不用负责任了?答:不是。如果CRO、研究中心违反和申办方的合同或者违反法律,给申办方造成损失,申办方可以起诉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CRO、研究中心、申办方触犯国家相关刑法,是会承担刑事责任的(参考2)。1. 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

解读中国GCP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纳入&未纳入的ICH E6的内容(安控新能)中国GCP修订版本征求意见稿与ICH E6(R3)对比,祖国版对于ICF E6(R6)中DE 建议性内容未纳入,仅保留监管刚性要求,这也是体现与ICH衔接的同时,保留了适用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为临床试验实施预留了合理的灵活性。“保留监管刚性要求” 指守住临床试验中保障安全、数据真实等核心底线要求

案例:一致性评价材料不真实,申办方、CRO、PI三输问题提出临床试验出现统计数据异常,考虑到申办方前期大额投入,研究者基于同情作出帮助申办方但违背GCP真实性要求的行为。一致性评价一旦CDE被拒,申办方追索前期成本不可避免向CRO索赔,作为大包的CRO可能向临床试验机构索赔。本案警示申办者、CRO、PI妥善处理类似问题。案件事实申办方2020年开展X缓释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儿童是指多少岁?有定义吗?答:1.各个国家的标准不一致,法律上、医学上、或者大家平时的理解上可能也不太一致。2.在中国的GCP和民法典中,也未对儿童进行年龄上的定义,作者认为从中国的法律上来说,儿童可以被理解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有定义的,在我国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3.在知情同意上,我们其实也不用在意儿童是指多少岁,关键是知道3个岁数的分界线即可:8岁是“无”和“限制”民事行

若ICF上研究者或其联系方式变更了,是否需重新知情同意?(安控新能)答:没有这种法规要求。只需要告知受试者新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即可。“如果在临床研究期间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则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新的联系信息。(21 CFR 50.25(a)(7)。)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提供临床研究相关联系信息的卡片。”(参考如下)参考:FDA Q&AQ我们更换了研究者(即签署1572的研究

某中心要求申办方一定要存档稽查报告在ISF,合理吗?(安控新能)问:研究中心要求申办方/CRO提供稽查报告,法规没有这个强制要求,合理吗?答:合理。1.根据《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保存指导原则》、器械GCP附件六《基本文件目录》、ICH-GCP E6R2,没有提及“稽查报告”,有提及“稽查证明(若需要)”要存档在TMF,但没有强制要求存档在ISF。2.虽然法规没有要求ISF存档稽

问题的分级有哪些标准?如何理解?(安控新能)答:1.比较常见的是参照GCP稽查国际指南的标准(参考1)。通俗理解就是:重大(也有翻译为严重):影响受试者利益,和/或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主要:可能影响受试者利益,和/或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轻微(也有翻译为一般):不影响受试者利益,不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2.欧盟EMA检查分级标准,通俗理解和“1”是一样的。(参考2)。3.FDA的标

签署ICF前,可以看病人的病历资料吗?(安控新能)答:研究者可以看,CRA和CRC不能看。1. 病人未签ICF前不是受试者,CRA和CRC能看受试者的病历等资料(参考1),但不能看未成为受试者的病人的,看了就是对其隐私的侵犯。2. 研究者还有一种身份,就是医生,医生看病人的病历是临床本身工作的需要,不属于对病人隐私的侵犯。所以研究者可以看病人已有的病历,发现初步符合条件后,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