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T和其他非注册的研究,要遵守GCP吗?(安控新能)问:IIT和其他非注册的研究,要遵守GCP吗?答:可以参考,但不强制。1. GCP强制要求注册性临床试验要遵守(参考1),没有要求非注册试验必须遵守。2. IIT研究(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要遵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参考2)。问:那参考2颁布之前,IIT研究是无法可依吗?答:不是
源文件确认表可以约定入组审核表作为源文件吗?(安控新能)问:研究者填写和签字的入组审核表可以作为源文件吗?如果在源文件确认表中约定了呢?答:1.入排标准中,很多是受试者的疾病、检查等情况,属于“医疗记录”,要以病历系统为源(参考1),所以研究者填写和签字的入组审核表不应作为源文件。2.在源文件确认表中约定它是源文件,是一种不合理的约定,因为这种约定和如下参考1的要求冲突了。参考
2010年的《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是否还有效力?(安控新能)问:《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是否还有法律效力?答:没有法规上的强制效力了,但可以有一定指导意义。 1.《指导原则》2010年由药监局发布,自2016年后中国的伦理审查工作正式由卫计委主管,因此药监局发布的《指导原则》(2010)则自动失去效力了。2.《指导原则》里面已经有一些内容和现在的《审查
可以另外设计纸质的研究病历用于记录不?(安控新能)答:健康人试验可以;患者试验不可以(参考1),必须要在医院的病历系统中记录。参考1:2020 GCP: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2022器械GCP 第五十八条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
关中心后发现的PD,伦理不接收了怎么办?(安控新能)答:PD要报告伦理,所以先递交伦理,但有些伦理关中心后不再接收PD报告了,则针对伦理不再接收的情况写一份沟通记录存档,这个PD依然要内部报告,PD汇总中要包括它,数据审核会中正常讨论分析它。
不符合入组条件的,若一定要入组,要注意什么?(安控新能)问:某肿瘤项目某受试者除了一个检查之外,其余均满足入排标准,研究者认为风险可控,且受试者面临经济困难,入组可减轻经济负担,受试者也表达入组愿望,是否可以入组?答:若研究者主动偏离方案,要经申办者和伦理的同意(如下参考1)。还要考虑如下:1.只是“研究者认为风险可控”,可能还不够谨慎,建议和申办方医学也认真商议一下,看申办方
什么样的文件要存档核证副本?(安控新能)答:可以这样理解:想存档源数据,但又无法存档原件的,那就存档核证副本,因为核证副本上的也是源数据(参考1)。例如:1. 受试者带过来的外院的病历,这个外院病历即使是原件,原件也是留给受试者,那研究者就复印一份,签字签日期成为核证副本。2. 电子的温度记录,其原件其实属于电子文件,存在电子温度计的内存卡中,ISF要存档就只能存档打印的复印件
某中心要求申办方一定要存档稽查报告在ISF,合理吗?(安控新能)问:研究中心要求申办方/CRO提供稽查报告,法规没有这个强制要求,合理吗?答:合理。1.根据《药物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保存指导原则》、器械GCP附件六《基本文件目录》、ICH-GCP E6R2,没有提及“稽查报告”,有提及“稽查证明(若需要)”要存档在TMF,但没有强制要求存档在ISF。2.虽然法规没有要求ISF存档稽
问题的分级有哪些标准?如何理解?(安控新能)答:1.比较常见的是参照GCP稽查国际指南的标准(参考1)。通俗理解就是: 重大(也有翻译为严重):影响受试者利益,和/或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 主要:可能影响受试者利益,和/或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 轻微(也有翻译为一般):不影响受试者利益,不影响数据真实可靠性。 2.欧盟EMA检查分级标准,通俗理解和“1”是一样的。(参考2)。 3.
签署ICF前,可以看病人的病历资料吗?(安控新能)答:研究者可以看,CRA和CRC不能看。1. 病人未签ICF前不是受试者,CRA和CRC能看受试者的病历等资料(参考1),但不能看未成为受试者的病人的,看了就是对其隐私的侵犯。2. 研究者还有一种身份,就是医生,医生看病人的病历是临床本身工作的需要,不属于对病人隐私的侵犯。所以研究者可以看病人已有的病历,发现初步符合条件后,再去